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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其原因就在于投资者已经注意到对企业的价值的判断不能脱离风险因素。但投资者不可能深入到每一个潜在的被投资企业去探寻其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内部控制信息(包含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是投资者了解被投资企业风险信息的重要渠道。 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不仅要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还要披露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后来不再强制披露审核报告)。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要稍晚一些,最初只是要求IPO的公司在首次上市时要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核报告,并逐步发布相应的法规和实施细则,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进行规范。但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规定存在差异,不同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态的含义就不同。 虽然我国几乎没有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实质性缺陷,也没有注册会计师发表异议,但是否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其审核报告这一行为本身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水平,反映公司的风险程度。因此,可以通过上市公司是否披露上述两种报告的行为来判断其内在价值,并观察其内在价值在资本市场上的表现。由于上市公司对于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方式差异非常大,如何取得上市公司在过去若干年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成为数据取得的难点,也是本文研究的难点所在。 作者通过各种渠道取得内部控制披露情况的数据,并加以验证和修订,为描述性统计和回归分析提供了基础。基于沪、深两市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同,作者分别对沪市和深市进行分析。经过描述性统计和回归分析,作者发现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审核报告的公司位于政治中心的比重较高,业务更加复杂,高管更加勤勉、公司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和运营能力更强,盈余质量较高,但没有在资本市场上表现出显著的更高收益率。 作者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引入能够反映制度和文化因素的因素作为变量,对于不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态下的公司绩效因素研究深入到其组成元素,如资产减值准备、其他应收应付项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收支、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等反映公司绩效的更加细致的组成元素,检验了不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态下公司盈余质量的差异,分析了内部控制披露制度变迁过程中上市公司披露情况的差异。由于作者在数据的取得和整理方面的工作更加完善,相关描述性统计和假设检验的可靠性得以提高。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在不断完善过程中,上市公司对于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也将越来越规范,披露的相关信息也将越来越丰富,特别是反映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信息,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相关的信息,为广大学者提供研究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