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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实质理性法或称回应型法,而不是自治法或形式理性法,它的运行与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的运行有很大区别。经济法的运行模式是对传统形式化法律运行模式的突破或背叛。经济法的不可避免的实质化运行趋势肯定会导致法律理论上的冲突和运行中的风险,比如关于法律运行的封闭与开放、法律适用的普遍与个别、法治的确定与变化、法律实施的强制与自觉、国家干预经济的正当性与规范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完善正当程序机制的方式,有效地理顺经济法理论上的冲突和化解运行中的风险,弥补经济法的形式性的不足,从而使回应性的国家干预能够运行于法治的轨道。笔者首先研究了法律运行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原理,总结评价了法律运行方面的研究成果,为下文的论述做好准备。依据韦伯的法律理想模式理论,笔者论述了法律形式化的发展历程,分析了传统法律为什么会走上形式化的发展道路和现代法律反形式化的原因。为了论述经济法实质化的具体特征,笔者对比研究了法律规则和法律标准、法律实务的垄断和开放、法律推理的形式化和实质化、法律理论的纯粹性和复合性。在充分认识经济法的实质化趋势之后,接着分析经济法运行的困惑和冲突,而正当的程序机制正是化解这些矛盾的有效途径。经济法程序的主要机制是对话、谈判、妥协和自治,它是以平等对话和民主协商为基础的公共选择机制,以公正、公开和条件优势为基本原则。一切法律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都是制度化或规范化,经济法的程序机制最终落实到具体的主体制度、信息与资讯制度、对话与听证制度、决定制度之中。针对现实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尝试性的建议。本论文的基本结论:正当程序机制作为法律的“元规则”,对于经济法的实质化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本论文创新性的侧重论述:正当程序机制是实现经济法实质化运行与传统形式化法治相统一的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