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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不断推进,我国正在走出国家全能主义的误区。社会资源流动趋向自由化,社会阶层及其利益呈现多元化,相对独立的个人和社会力量日渐活跃,涌现出大量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开始出现;一些关于国家职能转变、社会空间确立、国家和社会关系等等方面的问题浮出水面,于是正风靡西方并被大多数人认为是有效抵制专制、推进民主的公民社会理论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迅速流行开来。 然而,公民社会作为地道舶来品,一进入中国就在理论界掀起争议波澜。歧义主要集中在:一是关于公民社会的内涵界定,有的坚持基于国家——社会的二分法,有的却力主建立在国家——市场——社会基础上的三分法;二是关于公民社会与民主的关系,有的抱积极乐观态度,有的谨慎观望,有的却疑问不断。 理论上的纷争很难分出真正的胜负,最终得到的却是理论的改善与进步。本文力图通过探求公民社会的理论渊源和生成机制,提出公民社会是市民社会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的民主化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其出现在市场为导向的社会里具有必然性。由此实现对理论界关于二分法和三分法解释模式的超越,从而使公民社会这一社会历史现象得到普适性的定位。这种定位含义的公民社会源于社会范畴,与后者体现为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与民主之间更加直接的互动。这就是说,公民社会是民主的社会基础,必将以提供素材的形式参与并推动民主;而它源于社会的原生型、自发性又必然要体现本国国情,使民主形式需要经过上层建筑的遴选、改造,尔后才能纳入社会一体化进程,实现二者在历史过程中的互动。 因此,我国的当务之急不是要不要公民社会,而是结合国情对已经萌芽的公民社会现象引势导利,推动那些有利的公民社会模式,发挥他们在民主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