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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裁决国籍的确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的作用体现在裁决地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在其境内作出的裁决所实施的撤销监督,以及执行地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而在确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中,地域标准则是当前国际公约、各国立法和实践中的主要标准,在这方面影响力最大的《纽约公约》在确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时,也以地域标准为主,同时将“非内国标准”作为补充。由于地域标准在确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中的重要地位,不可避免的要探讨一下在地域标准中起着根本性作用的因素——仲裁地点。本文所论及的仲裁地点均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因为在实践中出于庭审方便等原因的考虑,在一个仲裁程序当中可能会涉及到多个地点,如开庭地点、仲裁庭合议的地点以及裁决书签署的地点。鉴于此,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地域标准是确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最主要的标准,而仲裁地点则是地域标准的具体的载体,因此,仲裁地点对于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重要性勿容置疑。虽然地域标准已经成为当前国际上公认的确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主要标准,但理论上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非内国化”仲裁理论则是一个鲜明的代表。该理论认为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效力并不必然来自仲裁地法,仲裁可以独立于仲裁地法进行,从而产生不属于任何特定法律体系的仲裁裁决。笔者在本文介绍了该理论的产生、发展及其实质性内容,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该理论进行了分析,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认为非内国化仲裁理论的主张实际上是抛开国家的司法主权,抛开仲裁地法院依法所行使的司法监督,这种理论本身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而且非内国化仲裁理论的支持和倡导者提出的非内国化仲裁的实践,并不是非内国化仲裁的结果,而是一些主权国家的仲裁立法与实践的结果,即仲裁地法院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范围内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当地法院的监督。鉴于地域标准和仲裁地点的重要性,笔者结合我国的相关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析了目前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仲裁地点的确定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和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以往在其本部所在地以外的地点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实践和中国的相关立法来探讨上述两个国际仲裁机构在中国作出仲裁裁决的性质;其次,中国目前存在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多法域的现实情况,由于各法域的立法传统不同和历史原因造成各法域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得到其他法域的承认和执行,这就涉及到各法域仲裁裁决的识别问题,以及各法域之间的仲裁裁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情况。本文试图通过对上述四个部分内容的探讨和分析,来达到本文的最终目的,即结合当前国际商事仲裁中关于仲裁裁决国籍问题的实践对我国的相关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笔者个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