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对功利原则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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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晚期的英国哲学思想中,伦理学理论以寻找一条普遍的伦理原则为主题。边沁对功利原则的阐释和论证并不充分,同时功利原则也遭遇到了许多的责难。在此背景下,密尔作为边沁学说的推崇者和继承人,为功利原则辩护就成了他的伦理思想的主旨。   密尔对功利原则的辩护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体现在他对边沁功利概念的修正上。边沁把功利看成是快乐和痛苦的免除,快乐只有量的不同而无质的差别。这种简单的量的快乐概念使功利原则遭到了诸多指责。密尔提出了不同于边沁的快乐概念,认为快乐不仅有量的不同且有质的不同,快乐可以划分为较高级的快乐和较低级的快乐。他把“功利”定义为包含快乐于其中的“幸福”,而幸福是一个包含着多种成份(如快乐、美德、自由、个性)多种层次的包含性的、具体的目的整体概念。密尔以幸福概念修正了边沁的快乐概念。幸福概念的具体性和复合性使得功利原则避免了原来所遭受的那些指责,但由于密尔的幸福概念是不确定的,密尔以幸福作为行动的标准其实并不能够成为一个具体而明确的标准。   其次,在把功利概念界定为幸福的基础上,密尔对幸福作为道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了“证明”。但是,密尔认为,作为道德标准的幸福不是个人的幸福而是公共的幸福。在证明功利原则的合理性问题上,密尔采用了“手段-目的”链的证明方法和由“实际欲望”到“值得欲望”的证明模式。通过三个步骤来进行他的证明:(1)证明幸福是人唯一欲求的目的;(2)证明幸福是值得欲望的;(3)证明公共幸福是值得欲望的。密尔证明的第二、三步骤采用了由“实际欲望”到“值得欲望”的策略,但这种策略是基于工具主义者所持的实践推理的共同核心观点的基础之上的,工具主义本身并不是一种合理的实践推理理论;而且,密尔在运用工具主义的观点来进行他的功利原则的证明时,并没有对工具主义观点的合理性进行阐明。所以,密尔的证明虽然没有犯摩尔所说的那种由“是”推出“应当”的错误,但他的证明也并非无懈可击。   最后,密尔对功利原则遭到批评最多的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回应。一是关于功利原则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对于坚持功利原则会由于追求功利最大化而导致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这种责难,密尔通过把人类关键性利益设定为个人基础权利、把功利原则设定为价值论原则两种方法来使功利原则容纳个人权利;对于功利原则忽视人的分离性的责难,密尔在厘清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把不伤害他人而不是功利最大化界定为个人的道德义务来说明功利原则并没有忽视个人的分离性;对于遵守功利原则会使人面临一些与权利相关的道德困境的责难,如在一些极端的情形下,遵守功利原则的要求会导致一个人丧失道德同一性、会迫使我们忽视我们因为进入某些特殊关系中而负有的特殊义务和责任的指责,密尔虽然没有进行直接的说明,但在密尔著作那里能够找到回答这些责难的资源。二是关于功利原则与自由的关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对于坚持功利原则有可能会侵犯个人自由权利的问题,密尔提出了自由原则,认为通过自由原则可以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因为,根据自由原则,在涉己行为领域,个人如果没有伤害到他人应当认作权利的利益,那么,他的自由不应该受到任何形式的社会干预,也不受制于社会功利的计算。然而,密尔的自由原则被认为不能够实现其保护个人自由权利的目的。因为:第一,在概念的界定方面,密尔自由原则的内涵本身隐含了一些冲突,自由原则赖以建立的伤害概念模糊不清;第二,在实际应用方面,伤害的内容难以确定,涉己行为与涉他行为领域的划分不可能,自由原则会与功利标准相矛盾;第三,功利原则以功利最大化为目标会导致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并有可能会为家长主义和奴隶制辩护。   其实,在密尔那里,这些问题是不存在的。因为:第一,从概念方面来看,符合密尔本意的自由原则的内涵本身并不隐含着冲突。密尔的伤害概念是清晰的,“伤害”被明确地界定为是对他人被认作是权利的某些相当确定的利益的伤害,即使对伤害是否存在、伤害的程度如何的判断受制于不同的道德或文化价值,但只要不伤害他人的条件得以满足,个人自由就应该受到保护。第二,在实践方面,密尔通过把“伤害”和“影响”区分开来使得涉己行为领域与涉他行为领域的区分得以可能。他通过把涉己行为界定为自我发展的行为来解决自由原则与功利标准方面可能出现的矛盾,又通过把人类的自我发展界定为最大化的功利(公共幸福)来实现功利原则与自由的统一,由此解决以功利原则为至上原则可能导致的为家长主义和奴隶制辩护的难题。   虽然密尔对于功利原则在正义问题、自由问题方面的许多责难都进行了颇为有效的辩护,但密尔在这两个问题上的辩护与前面的辩护一样,仍然不是十分完满。比如,在功利原则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方面,密尔通过把人类关键性利益设定为个人基础权利的方法来解决功利原则容纳个人权利的问题,而在界定什么是人类关键性利益的问题上似乎并不是那么确定;而且,在一些困境面前,功利主义的解决方式也还是会面临一些道德损失。又如,在功利原则与自由的关系问题方面,密尔通过把“功利最大化”界定为“自我发展”,来解决“功利最大化”有可能会导致对个人自由的侵犯问题,而这个概念本身的科学性并没有得以确证。   通过考察密尔为功利原则所作的辩护,我们看到,尽管密尔为功利原则辩护的有效性以一些理论假设为前提,而且对一些相关问题没有进一步解决,但功利原则作为道德的基本原则并不如许多批评者所认为的那样充满矛盾;尽管功利主义并不是十分完美的伦理学理论,但功利主义在解决道德问题方面提供了一种虽然不是十分完美、但也算是可供选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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