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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制度是民事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的禁止令状制度,这一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均有规定,是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同时以先予执行制度承担部分行为保全的功能,但是民事保全制度总体的规范上还存在诸多问题,该项制度的规定仍不完善,在法律规定上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为保全制度。然而为了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我国在海事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对行为保全做了较为成熟的规定。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关于行为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立足于我国立法司法实践,适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初步构想。本文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章是行为保全制度的概述。该章包括行为保全的概念,行为保全的特征,行为保全的性质和行为保全的价值分析四个部分。在以上四个部分的内容中,深入分析了行为保全的基本理论,提出了行为保全的定义和特征,并对行为保全性质做了较为科学的界定,结合法学理论探讨了行为保全的制度价值。第二章是关于两大法系行为保全制度的比较。针对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制度,选取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意义国家地区进行分析,从中分析出适合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实践的经验,适当予以借鉴。第三章是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体现。由于我国不存在完整的行为保全制度,行为保全制度主要散见于特殊法的规定,这一部分内容主要是归纳整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在现行行为保全制度中寻找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定,以用于我国完善行为保全制度。第四章是基于以上三章行为保全基本理论分析,提出的完善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意见。本部分内容,首先厘清了行为保全和我国现行保全制度的关系,然后从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管辖法院、救济程序和解除程序五个基本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