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诉苹果电子书垄断案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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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互联网经济发展迅速,但其在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层出不穷。美国司法部诉苹果电子书垄断案发生在移动互联网领域,该案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通过对美国司法部诉苹果电子书垄断案审理过程进行梳理,可以归纳出互联网相关市场如何界定、五家相关出版商之间的行为是否构成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协同行为以及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应受到反垄断法规制三个争议焦点。在结合美国相关法律制度与判例对争议焦点分析时,对于互联网相关市场的界定,美国依据经营类别与物理区域对其进行了详细划分。对于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协同行为之认定,美国反垄断实践中采用“平行行为+附加因素”的认定方法,并归纳出包括经营者相关市场结构在内的八个常见附加因素。对于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应受到反垄断法规制,则采用合理原则予以判断,当促进竞争的效果大于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时便可受反垄断法规制。从我国反垄断立法现状来看,互联网相关市场界定与协同行为认定的条文过于抽象化,导致实践中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同时,也未明确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可以适用于商事领域,给反垄断执法机关带来了重大挑战。基于此,借鉴美国司法部诉苹果电子书垄断案的审判经验,提出应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建议对我国互联网相关市场进行详细划分,并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第二,建议对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协同行为进行调查时,注重对经营者相关市场结构的调查与分析。第三,建议明确签订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协议属于纵向垄断协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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