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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和谐社会实现教育公平问题的伦理学审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的:首先,本文认为教育公平并不是纯经济学和教育学的概念,它从来都含有伦理学的意义,不论如何理解,它首先涉及价值判断问题,即道义上的是非标准问题,其核心就是利益分配和调节的合理性问题。它要求国家应尽量平等地分配各种教育基本权利和义务,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活动中公平合理地对待和正确地评价每一个受教育对象。其次,本文从社会性教育公平和道德性教育公平这两个方面分析了教育公平的基本结构以及教育不公平的主要表现,认为当前我国在地区之间、阶层之间、城乡之间教育资源分配上的不公平以及在课程设计上、教学方法上、评价手段上的大一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教育的健康发展,必须加以改变。再次,文章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分析了和谐社会实现教育公平的意义,认为教育公平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首要条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解决公平与效率矛盾的最佳手段,因此我国必须重视对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在实现教育公平问题时必须把握平等性和差异性、合规律性和相对性、优先性和补偿性三对道德原则,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我国的教育不公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