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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拥有储量丰富的煤炭资源,为其发展煤电、煤焦化工等相关产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对于新疆地区实现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建成我国重点核心化工业基地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产地居民利益损失之间的矛盾在新疆煤炭资源工业开发的过程中日益突出。要促进新疆煤炭资源工业发展与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需建立适合新疆本土的资源开发回补机制,完善产地回补的相关政策,寻求解决煤炭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资源产地居民利益等问题之间矛盾的可行途径。本文在对国内外煤炭资源开发产地回补的实践经验及相关理论进行研究、总结的基础上,对新疆地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产地回补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构建新疆煤炭资源开发产地回补机制基本框架的理论建议,并对新疆焦煤集团阜康气煤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煤矿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八钢新疆焦煤集团阜康一号井)进行了案例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新疆煤炭资源开发产地回补机制运行的保障措施提出了合理性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及结论:(1)对新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产地回补实施现状进行了分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新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概况、新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对产地生态环境的影响、新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对产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以及新疆地区现行的产地回补政策分析。(2)新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产地回补机制的构建原则与其他地区保持一致,主要包括有“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新账”、“旧账”分治等原则。(3)产地回补制度体系的关键性要素,主要包括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对象、补偿途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其中,产地回补的补偿主体应为煤炭资源开发企业或产地政府的有关部门。补偿客体是产地回补补偿资金所要补偿的标的物,是产地回补补偿对象的人格化。补偿对象(亦称受偿主体)应包括:拥有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国家或政府、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而蒙受损失的主体以及对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矿区居民补偿及后期就业有贡献的组织、团体与个人。补偿途径是指产地回补的资金来源或渠道;补偿方式包括五种:一、“新矿”、“旧矿”分治;二、企业出资,企业治理;三、政府出资,政府治理;四、政府、企业出资,政府治理方式的方式;五、企业、居民协商治理五种方式。补偿标准是指补偿资金额度的核算依据与方法。(4)产地回补的实施、监督要同时依靠企业和政府的双方的共同努力,单靠一方无法有效保障回补措施的落实到位(5)以八钢新疆焦煤集团阜康一号井为案例进行个案分析,指出八钢新疆焦煤集团阜康一号井煤矿开发产地回补的补偿主体是资源产地的煤炭资源开发企业,补偿对象为生态及环境遭受破坏的产地矿区农牧民,选择的补偿方式为“新矿”、“旧矿”分治的方式;企业出资,企业治理的方式。(6)提出了建立产地回补专项法律法规体系,整合产地回补相关政策,成立专门负责产地回补工作的管理部门,构建产地回补的制度规范,加强对产地回补进行监管的职能,增强利益相关者及公众的产地回补意识等煤炭资源开发产地回补机制的改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