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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它是在商品出口或相关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者银行)签订的一种保险协议。出口信用保险是为了鼓励本国出口商扩大出口贸易,开拓国外市场而提供的一种特殊的出口贸易收汇风险保障业务。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建立的较晚,业务发展规模与速度而言,还无法满足我国对外经贸的发展需求,尤其是缺乏强有力的相应法律制度的保障。综观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达的欧美各国,都制定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法规,并且绝大多数国家的政策性出口信用机构不受普通商业银行或保险法的约束,而以单独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体系。而我国迄今为止,仍没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外贸易法》和《保险法》等也未对出口信用保险做出明确规定。缺乏专门的法律和保险条款的后果是: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不稳定,参与部门和机构的性质、职责及其相互关系很不明确;保险赔付不规范,从而影响投保企业的积极性,严重滞后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所以,本文通过详实的资料收集和文献研究,从三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出口信用保险的重要性,突出出口信用保险法的建设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主要通过辩证的分析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以及法规方面的现状,论述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不足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影响,探讨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中所涉及到的一些主要问题;论文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日本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先进经验的借鉴,并通过前面对出口信用保险法的不足所形成的问题分析,提出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和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起到一定作用,以促进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增长,从而推动我国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