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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生的人民政权翻开了中国历史的新篇章。新的政权结束了近代以来长期的战乱局面,基本实现了国家统一和独立自主。这些成就的取得放在中国近代以来国家饱受屈辱、人民颠沛流离的历史背景下,无疑能激发起民众对新生政权的热烈拥护和积极认同。特别是将新生的人民政权与晚清政权、民国政权相比较,民众更容易在心中产生一种积极而美好的期待——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从政治合法性的理论视角来看,新生的人民政权无疑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合法性基础,似乎新政权在增强政治合法性上并不需要更多的作为。然而,政治合法性作为人类政治生活的必需品,任何政权都需要不断地增进合法性认同。新中国成立初期貌似具有了深厚的合法性基础,其实也存在着对新生政权进行合法性构建与强化的客观动因与主观动因。在客观动因方面,两大阵营对立、国家统一特别是解放台湾的任务尚未完成、国内匪患依然存在、国民经济形势极其严峻等等问题仍然放在执政者面前。在主观动因方面,存在着肃清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遗留下的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上的影响,需要进一步强化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的绝对主导地位。政治合法性并非是与生俱来的。对政治合法性进行构建的过程即是政治合法化的过程。政治合法化概念是对韦伯政治合法性概念研究的深入。韦伯对政治合法性概念的分析是在人们对于政治权威表现出自愿服从这一政治现象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政治合法性进行的静态的类型学的划分。这种划分是建立在文化相对主义的立场之上的,因此祛除了价值追问。而政治合法化概念,是指对政治合法性进行论证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用以进行合法性论证的价值、符号即是政治合法性资源。戴维·伊斯顿对政治合法性资源进行了系统分析,着重从意识形态、政治结构两个方面探讨政治合法性构建。李普塞特将有效性与合法性概念紧密联系起来。在二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建立起分析研究的框架,将政治合法性资源划分为三大方面:意识形态、政治结构与执政绩效。新中国成立后有一个独特的政治现象——政治运动频繁。建国初期,全国性的政治运动每年都有,对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从政治合法性理论出发,本文将政治运动视为充分运用政治合法性资源——意识形态、政治结构、执政绩效——进行政治合法性构建的一种行为方式,并选取了1949年至1956年的政治运动作为分析对象。之所以选择这一时期,是因为无论是从中国当代史的阶段划分来说,还是从新中国成立后政治运动的发展阶段来说,1949年至1956年都具有较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选择这一阶段的政治运动作为研究对象,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根据本文假设及分析研究,这一阶段的政治运动对于政治合法性的构建具有积极的正面作用。但是,以政治运动的方式进行合法性构建也会产生民主基础缺失、个人崇拜滋生、法治人权难以保障等等诸多问题,因此也是值得反思的。1956年以后的政治运动,如反右扩大化、大跃进运动、文化大革命等等对中国社会的负面性作用极为突出。1949年至1956年政治运动对于政治合法性构建,既有正面的积极作用,也有反思的必要。这种内在的张力,对于学术研究而言,更具有价值与意义。1949年至1956年不同内容的政治运动,其运用合法性资源的侧重点也是不一样的。在意识形态方面,通过开展禁毒运动、贯彻婚姻法运动、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运动、抗美援朝运动来高扬新社会新风尚,消除不同思想观念的存在,抨击美帝国主义,以实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绝对主导地位,从意识形态上实现对政治合法性的论证。在政治结构方面,通过开展三反运动、整风整党运动对党员干部、机关组织进行再塑造,在政治运动中充分运用领袖魅力,进行政治合法性的构建。在执政绩效方面,新生的人民政权也具有追求较高执政绩效的强烈需求。本文通过土改运动、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运动进行分析,来探求如何在执政绩效方面构建新生政权的合法性。政治合法性论证包括两个方面:统治权利的论证和服从义务的论证。以政治运动的方式进行政治合法性构建,是当时论证统治权利与服从义务的需要,政治运动的内在特性使得政治运动成为当时构建政治合法性的一种行为选择。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政治运动对构建和增进政治合法性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这种以政治运动进行政治合法性构建的行为方式也是值得深刻反思的。政治运动中所形成的巨大社会压力使得民众易于屈从;党国体制的建立使得民众面对疾风骤雨式的政治运动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国家权力对于媒体舆论的强大控制使得民众在价值选择与信息选择上完全处于被动地位。这些都与政治合法性的核心意涵——自愿服从——相违背的。卢梭提出的人民主权说是现代政治的合法性前提。政治运动式的“大民主”在缺乏“人民主权”的前提和基础的情况下,是无法构建起稳固而长久的政治合法性的。民主不仅是一种政治价值,从民主的理念出发可以生发出宪政制度等制度保障,可以通过现实政治生活中的政治选举等方式进行经验上的确认。只有在民主的基础上,通过运用意识形态、政治结构、执政绩效等方面的合法性资源,才能实现合法性的累积增进。韦伯的政治合法性概念,从经验主义出发,从性质上对政治合法性进行了类型学划分,缺乏对自愿服从这一政治现象的价值追问。韦伯的政治合法性概念的论证缺陷,对于我们认识现代政治的合法性问题尤为重要。因为,现代政治是筑基于人民主权这一基本前提之上的。缺乏了民主这一基本前提,以政治运动这一形式运用意识形态、政治结构、执政绩效等方面的合法性资源,并不能构建出稳固而长久的政治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