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形式的刑法解释论注重从文字的表面意义上去理解法律的规定,主张司法权不能超越法律明文规定的框架,所以依照形式解释很多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但不属于法律框架内的行为都不会受到法律的规制或处罚。这样有利于保证了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这就满足了犯罪形式侧面的要求。然而,形式解释论的这种解释方式太过于被动,无法处罚那些特殊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就有可能导致许多具有当罚性的行为逃脱法律的处罚。实质的刑法解释论,其实是对形式解释轮的继承与发展,既能满足刑法的形式侧面、又能满足刑法的实质侧面,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而言是一种更为可取的解释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