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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社区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总和。今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意义已经毋庸赘言。作为对时代议题的回应,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知识产权法研究的热门话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上可以归为知识产品,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相似性,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要件又存在一定的差异。大多数学者赞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基本观点,一些学者甚至提出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变革现行知识产权法中的规定,以更好地实现二者的自洽。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文简称为《非遗法》)。遗憾地是,《非遗法》并没有完全采纳学界主张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一步专门法律,其内容侧重于行政手段的保护,是一部行政法。因此,《非遗法》的出台没有掀起知识产权法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高潮,学界回应甚少。但不得不承认,这部侧重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仍具有重要的意义。《非遗法》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赋予代表性传承人相应权利与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离不开人的因素,而代表性传承人则是其中最核心的力量。代表性传承人决不是孤立的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涉及到其所在社区的公众、渴望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三方利用人以及对其有需求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等主体。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利益主体的复杂性远甚于一般知识产品。在这些附着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主体之间,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利益纷争不可避免。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作用,最终达到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有必要对代表性传承人及其背后牵涉的利益关系予以平衡和调整,如此方能实现这一制度的最大价值。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品二者间的相似性,因此本文借鉴知识产权法上的利益平衡原则来厘清、平衡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相关主体的利益。具体而言,本文以代表性传承人为中心,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分析方法,试图展示并平衡代表性传承人自身的权利义务、代表性传承人与传统社区居民、第三方利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后,文章还论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这其中也涉及到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本文认为:代表性传承人自身的权利义务需要平衡;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社区的公众有权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享;代表性传承人应作为传统社区的代表参与第三方利用非遗的许可与利益分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上,本文认为应建立特别权利模式,其中须糅合进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已有的研究成果多是从整体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进行探究,也有提及对其利益平衡,但更多是着眼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整个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衡平。法学上单纯研究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非常少见,运用利益平衡原则对其进行专门研究是本文的创新之处,也是本文的理论意义所在。通过这样的研究,本文期望引起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上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进行重视,只有调和好这些利益冲突,才能充分发挥出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价值,才能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而调动起更多的力量维系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即是本文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