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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合理的产业结构,经济新常态对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从供给端出发推进新兴产业迅速发展、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发展高端制造业等。产业结构调整既要尊重市场规律,也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财税手段是政府引导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调控行为。但我国财政税收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财税手段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制定主体混乱,指向产业不明确等问题,不利于产业结构向合理化和高级化转变。因此,探讨新常态下财税法律制度如何回应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主要运用了文献分析、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阐述和分析了我国财税法律制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理论支持和存在的问题,在考察和借鉴域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为新常态下推动财税支持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建言献策。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在明确新常态下产业结构调整新目标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强调政府在行使财政税收调控权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时要坚持适度原则。并从财税法的回应性特征出发,分析了财税法回应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四种具体支持手段。第二部分,通过梳理目前我国用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财税法律和相关政策,提出和分析财税法律制度在回应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高层级法律不充足,过度依赖财税政策;二是政策的制定主体混乱,易产生规则冲突;三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税支持手段作用目标泛化,具体实施方式僵化;四是监督机制不完善,无法保证财税支持手段的有效性。第三部分,以美国、日本、韩国和印度为代表,考察和分析域外国家用于调整产业结构的财税政策,并从中提取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针对我国财税法律制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存在的问题,在充分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常态下产业结构调整的新目标,为财税法律制度回应产业结构调整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为保障财税措施的合法性,需要制定高层级法律,适度使用财税政策;遵守法定原则,规范财税手段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在财税支持手段的有效性方面,需要明确财税手段的作用目标,创新财税手段的具体实施方式,同时,要完善监督机制,实现对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全过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