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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上市公司相关的利益主体的多样化,利益诉求的复杂化外部影响力量的交错,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异常尖锐、复杂。这种情况决定了唯有合理化解或缓和各利害关系方的利益冲突,平衡利益关系,方能保证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方能最终实现其保全公司运营价值,增进公司的可供清偿财产的目标。本文没有依循常规从主体的角度分别论述各种主体间的利益平衡,而是试图透过破产重整的程序结构的解析,考察破产重整制度设计中所体现的利益平衡,来探求其中蕴含的价值观念。然后再以破产重整的立法理念为基础,结合我国当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践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设计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立法细节。接着探讨法院、证监会、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等外部力量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利益平衡的影响。重整从本质上讲,仍然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市场各方在破产法平台上对公司经营的新的合意。因此,法院、证监会、政府等都应当安分于“守夜人”的身份,而不是过多干预。三者分别行使司法裁判、行政监管、社会保障的社会职能来保证破产重整的平稳进行,并保障破产重整中相对弱势方的利益。最终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本文还论证了重整清偿中上市公司“壳”价值的缺失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