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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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讨论法官职业化的问题已经有多年,关于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重要性已有很多论述,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的必由之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正式提出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明确了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对法官职业化建设加以制度上的保障,并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这些年来,我国围绕法官职业化建设,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和改革,如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逐步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选拔、考核、培训晋升、免职等一系列制度;推进法官分类管理改革的实践等等,这些改革和尝试为整体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氛围,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官的素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对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必将进一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但目前的改革和尝试仅仅是局部的,没有涉及根本性的问题,很多方面虽然提出了许多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实现,一些改革的试点因为没有配套保障和相关改革的跟进,又回到原来的轨道,很难具有生命力和推广性。本文认为,法官职业化建设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它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到利益格局的调整,仅从法院系统内部来推进已缺乏足够的动力,也很难取得真正的效果,必须把法官职业化建设放到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中,从破除法官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入手,不断提高法官职业保障,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完善法官监督惩戒制度,按照“自上而下”的思路统筹考虑,制订系统的方案整体推进,才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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