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构造中的控辩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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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诉讼文明的发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的诉讼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由曾经任“人”摆布的诉讼客体成为能为自己主张权利的诉讼主体。西方一些司法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已经形成一整套比较成熟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刑事法律制度。在这些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法律赋予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追诉机关提出挑战,平等进行对抗,以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反观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控辩平等方面虽然取得一定进步,但仍没有改变原有的以追诉犯罪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司法体制,被追诉人并没有获得应有的主体地位。如何立足我国司法现实并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规制控辩关系的制度、程序,达到控辩平等武装、平等对抗、平等保护,是本文探讨的重点。论文的主要观点如下: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理论。刑事诉讼构造是指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关系,也包括公、检、法之间的法律地位和关系。刑事诉讼构造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理论范畴,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关系是刑事诉讼构造内部的一组关系。以刑事诉讼构造作为方法论工具研究控辩关系,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控辩关系的各种特点,从而避免单独研究控辩关系可能割裂诉讼各方的有机联系以及理论视角的单薄。由于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本身还有争议,在文章第一部分对这些概念进行了详细梳理和澄清。国外刑事诉讼中控辩关系的内容。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各种保障被追诉人人权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这些制度很多形式上差异很大,但在保障人权、实现控辩平等的作用上却不谋而合。通过对有代表性国家较著名的刑事诉讼原则及具体制度的介绍,可以对这些原则、制度及其蕴涵的精神有所了解,进而总结出国外刑事诉讼控辩关系的三大发展趋势。我国刑事诉讼控辩关系的特点及缺陷。从立法、司法实践两个角度总结出我国刑事诉讼控辩关系严重失衡,存在着力量上、主体上、信息上的不平等,并对具体表现进行了列举和阐述。我国刑事诉讼控辩关系的内容重构。借鉴国外有代表性国家的经验并针对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提出了比较系统的制度建构方案,例如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确立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等,保障被追诉人在力量上、主体上、信息上与追诉机关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只进行制度构建是否足够?本文在附论中进行了更深入的思考,认为制度构建与观念更新必须同步进行,甚至观念更新更具根本性。我国传统的重权力、轻权利等诉讼理念应当转向权力与权利等并重的现代诉讼理念。先进的诉讼理念需要合理的诉讼制度支撑,而合理、符合诉讼规律的诉讼制度也为理念的发展、传播提供了保障,从而继续推动刑事法律制度进行变革,理念与制度相得益彰,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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