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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人往往将要面对的是严厉的刑事处罚——资金财产的罚没、人身自由的剥夺乃至个体生命的终结,在这种情境下,“手无寸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坐以待毙”。要改变这种不平衡的状况,最理想的办法就是赋予被告人阅卷权,使其可以“武装自己”,在充分阅览案卷的基础上谋定而后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有的放矢地进行辩护,并通过与辩护人阅卷权的协调行使,形成可以与控方抗衡的“辩护合力”,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本文从对刑事诉讼各参与主体阅卷现状出发,提出到底被告人应否享有阅卷权,如何行使这一自主性辩护权利的问题,在研究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相关问题分析原因、回溯法理、结合现实,并运用对比分析法,将被告人阅卷权与辩护人阅卷权进行了综合分析,而提出被告人阅卷权与辩护人阅卷权协调行使的法理构想。这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在引言部分,本文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出发点,引出本文所要论述的主题——被告人阅卷权。在第一部分,以刑事诉讼主体为分类标准分别分析了各自阅卷的情况,指出各专门机关均可无条件阅卷,同样作为辩方的辩护人也享有阅卷权,而与案件裁判结果有最密切、最切身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竟然没有被赋予阅卷权。在第二部分,就顺理成章的提出了被告人享有阅卷权的合理性——法理方面的分析,必要性——现实层面的考量,并且分析了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在第三部分,首先概要性地阐述了辩护人的阅卷权,然后针对第一部分提出的疑惑,将辩护人的阅卷权与被告人的阅卷权进行对比分析,既分析了二者的相同处,也分析了二者的不同处。在第四部分,分析了被告人阅卷权与辩护人阅卷权的不可替代性与可互补性,进而提出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二者协调行使的构想以及保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