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在单位犯罪责任认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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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背景下,传统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制呈现出局限性。以此为契机,刑事合规逐渐走入刑法学界的视野。刑事合规作为一个发源于美国的犯罪治理理念,已经在域外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中国化成果也颇丰。从国家的视角出发,刑事合规是保障企业守法的制度工具;从企业的视角出发,刑事合规是保障员工行为合法的组织措施。这概括了合规能够在刑事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在刑事实体法领域,合规逐渐与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相联系,将合规作为单位的出罪、入罪判断标准或量刑激励方式。由此,合规与刑法教义学进行整合,在理论上获得正当性。但我国传统单位犯罪理论与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为刑事合规的介入造成了阻碍,有必要对此进行重新审视。考察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历程,我国单位犯罪出台是为了回应社会现实的选择结果,对单位犯罪的理论并没有进行深入探讨。我国刑法承认单位的独立人格,单位意志与单位成员意志相分离,只有当犯罪行为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所获利益归属于单位的,单位才承担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在对单位犯罪归责时,常采用传统个人责任主义,表现为片面地将单位内成员意志代替单位自身意志,忽略单位本身的独立地位。然而,现代企业的规模愈发壮大,结构更加复杂,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归责模式过于片面。而且,随着社会进步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针对企业犯罪的调查取证难度逐渐加大,在定罪、量刑上存在困难,处罚效果也不尽理想,这说明传统单位犯罪理论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面对单位犯罪刑事治理现状,应尝试引入刑事合规制度,探究刑事合规在我国单位犯罪中的作用。此过程也有助于重新审视我国单位犯罪理论,促进单位责任与单位成员责任的分离,调整对单位犯罪的归责路径,规范对责任主体的量刑标准。从域外国家的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将制定并有效实施合规计划作为免除、减轻或加重单位刑事责任的依据,这对我国构建刑事合规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换言之,如何将企业自身建立的合规计划与单位犯罪认定与量刑过程相连接,使有效实施风险管理的企业得以出罪,或漠视法纪的企业得以入罪,是研究刑事合规制度的重要研究内容。同时在这个研究过程中,从构建刑事合规的角度出发,也有助于调整单位犯罪的治理思路。本文具体行文思路如下:第一章:问题的提出。该部分梳理刑事合规的概念,分析刑事合规的特点。但通过分析现有的典型案例,发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运用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包括刑事合规与单位犯罪的契合点、刑事合规进入单位犯罪的具体路径。第二章:探究刑事合规与我国单位犯罪中的契合点。由于立法规定的模糊,我国单位刑事责任论存在巨大争议,难以确认单位处罚的依据,由此造成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区分问题。通过分析现有的两大类理论观点,结合我国单位犯罪归责,本文提出主张,以单位意志作为单位犯罪归责的切入点,以发挥刑事合规的出罪功能。第三章:刑事合规的域外模式分析。该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域外刑事合规的实践。由于刑事合规与域外法人犯罪理论联系密切,因此在考察过程中分析不同法系的法人刑事责任理论,并考察刑事合规如何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单位犯罪归责模式发生关联,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出罪效果,同时考察其量刑从宽的方式。第四章:刑事合规进入我国单位犯罪的方案构建。在定罪阶段,单位意志要素与刑事合规进行结合,能够成为刑事合规发挥激励功能的连接点。在此基础上,提出刑事合规在单位负责人故意犯罪、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故意犯罪的不同情形下,发挥激励功能的具体方式,并提出刑事合规作为单位与个人意志的分离标准。在量刑阶段,明确刑事合规作为单位犯罪的量刑情节。最后,参考域外经验,提出以刑事合规手段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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