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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反向工程是一种中立的技术手段。多年来因大型软件研发公司为维护其自身利益的需要,采取了多种手段来禁止软件反向工程,但软件反向工程作为学习他人先进的软件研发技术和技巧的重要手段,禁止不仅会带来软件研发水平的难以提高,更会影响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通过考察国际条约、欧盟、美国和俄罗斯关于软件反向工程的规定和判例后,发现他们已经普遍认可了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但对于软件反向工程的结果管制过于严苛,仅仅限于获取软件的兼容性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借鉴了欧美等发达国家关于软件反向工程的规定,允许了为获取软件兼容性信息的软件反向工程,但欧美等地区的软件研发能力较强,其保护水平也较高,相比之下,我国作为一个软件研发能力较弱的国家,我们不应该照搬欧美等国的立法,不应该把软件反向工程仅限获得兼容性信息这样的性质和目的来进行,应该给我国软件研发人员提供更加宽松的法律环境,允许甚至鼓励软件研发人员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的软件设计思想,让其能从已有的软件中学习设计思想和技巧,在吸收他人的基础之上再进行技术创新,以便实现我国软件行业的跳跃式发展。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侵犯“JD-Paint软件”著作权纠纷案。通过该案引出我国软件反向工程的缺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影响,这就要求我国的法律要进行及时的修订来解决现实所需。第二部分介绍软件反向工程的界定。软件反向工程是反向工程在软件领域的应用,是通过目标程序得到源程序的过程。以软件进行反向工程主要目的为区分,主要存在学习型、兼容型、改进软件功能型和鉴定型这4种软件反向工程类型。第三部分介绍软件反向工程的行为性质。目前从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和他国的经验看来,让软件反向工程具有合法地位是必然的,并分别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著作权的价值预设、法哲学的观点和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阐述软件反向工程在著作权法中应具有合法性的理由。第四部分介绍欧盟、美国和俄罗斯关于软件反向工程的规定,以及国内现行的规定和我国修订《著作权法》过程中与软件反向工程相关的情况,理顺各国对软件反向工程的态度、分析《著作权法》修订过程中对软件反向工程规定的进步意义和不足。第五部分对我国软件反向工程立法提出建议意见。建议在明确软件反向工程合法地位的同时,规定软件反向工程的使用主体,并放开软件反向工程使用目的限制,但还是应规定法律层面最低限度的使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