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合同法定解除原因系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部分,各国都将解除制度的研究重点放在了法定解除上。法定解除是整个合同法总则的枢纽,解除原因的成立与否直接关系着合同内容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成果接受着“生存还是死亡”的考验。分析合同法第94条的四项规定可知,虽然条文具体表述的情形不同,但是它们背后的终极标准和落脚点是同一的,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条文就合同目的做出规定,所以理论和实务中对此存在很大的争议。不能准确的界定合同目的,自然也就难以认定其是否不能实现,进而不能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定解除权。故,实有必要对合同目的及其不能实现进行研究。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对法定解除的基本理论进行论述,并论及它的制度价值。此外,还对法定解除制度的适用对象进行了探讨,结论是对于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与单务合同都是可以适用解除制度的。同时,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定解除进行考察分析,进而揭示出法定解除与合同目的之间的关系,为本文的研究内容进行逻辑上的说明。第二章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主要对合同目的进行了探讨,因为通过分析发现:法定解除的终极事由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整个法定解除事由的根本归依点,所以在讨论解除事由时,实有必要先对合同目的进行研究界定。通过司法案例和实际情况说明在合同中是不存在当事人双方共同的合同目的,合同目的包括但是不限于经济利益,动机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转化为合同目的,并因此而影响到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同时还对查明合同目的的方法进行了介绍。第三章是本文的另一个重点,主要对我国现行的法定解除事由进行分析说明,指出现行法规定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思路。本章的主要结论是:即使是因为一方违约导致的法定解除,只要合同目的确已不达,违约方也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对于催告,只要行为符合了催告的本质要求,即使没有采用通常的形式也不影响它发生催告的效果;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或者有特别法予以规定,它们可能不适用一般的法定解除事由。进一步说明合同目的对法定解除制度的重大意义和本文的实用价值。第四章主要是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立法期待,因为通过文章的分析发现,我国现行的法定解除事由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希望在将来的立法活动中能把不可抗力移除,并将情事变更引入到法定解除事由中来。此外,为了更好地理解把握法定解除制度,还希望立法者能够进一步明确关于合同目的及其不能实现的规定,这样方能充分发挥法定解除维护公平和限制解除的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