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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信息时代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内容。建立以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本文分为五个部分,采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论述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基本要素和理论依据,考察了域外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探讨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得与失,并提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议。第一章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基本概述,探讨了信息、政府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等概念的涵义,并着重阐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象与范围、程序以及救济等基本要素。第二章论述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认为人民主权、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章考察了瑞典、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认为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路径、非政府组织的大力推进、有效的救济途径和协调统一的法律构架是域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对我们的重要启示。第四章探讨了我国首个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得与失,认为《条例》在明确公民有权利获取政府信息和政府有义务提供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制度,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收费以及监督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等方面推进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发展。同时,笔者认为因利益博弈和立法技术的限制,《条例》存在未明文规定知情权和“以公开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以“特殊需要”限制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自由使用原则缺失和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等等方面留有缺憾。第五章展望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前景,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和提高公众权利意识,大力培育非政府组织,适时完善《条例》,发挥政府网站作用以及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和政府信息公开配套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