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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资源尤其是煤炭、金属矿石作为我国最主要的能源之一,在过去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将一直是我国主要的能源开采对象。煤炭、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程度逐年加剧,在推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损毁或占用了大量包括耕地资源在内的土地资源,引发一系列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问题。然而,目前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的现状是“旧账未还,新帐又至”,土地复垦速度远远落后于土地损毁速度,造成了许多矿区破坏严重,人居环境恶化,部分百姓陷入“无地可种、无房可住、无岗可上、无水可用”的困境。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国策,《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也明确提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全面推进”。土地复垦作为补充耕地潜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尤其是煤矿、金属矿损毁土地复垦潜力巨大。在以上背景下,论文通过土地复垦潜力综述,厘定了土地复垦潜力研究的相关概念及土地复垦潜力研究的基础理论,揭示了国内外土地复垦潜力的历史及现状,并对国内外土地复垦潜力的研究进行了评述,明确了我国煤矿、金属矿损毁土地复垦潜力的研究方向。论文针对煤矿、金属矿区土地复垦潜力的研究方法进行筛选,通过文献资料分析、土地函调统计以及矿山地质数据分析等方法,对我国矿山损毁土地复垦潜力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以上方法只能作为研究我国矿山土地复垦潜力的参照,要想相对准确的摸清我国矿山土地的复垦潜力,在现阶段全国土地复垦潜力详查无法开展的情况下,以国土资源部及各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的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为基础,通过分析全国土地损毁系数、典型省份土地损毁系数以及典型矿山土地损毁系数,确定了我国煤矿、金属矿开发利用损毁土地的系数。以《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和《土地复垦条例》为时间点,将我国矿山损毁土地分为历史遗留废弃地、已损毁土地和拟损毁土地三种类型。依据矿山损毁土地的系数统计分析我国煤矿、金属矿损毁土地面积。在此基础上,运用统计分析法、典型抽样调查法、实证分析法、类比分析法、趋势外推法等方法确定我国煤矿、金属矿土地复垦潜力。通过分析研究,论文提出以下基本结论(1)明确了土地复垦潜力的内涵:指在一定经济、技术和生态环境条件下,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将损毁的土地复垦后增加的可利用土地面积,用于农、林、牧各业或其他方面的潜在能力。(2)测算出我国煤矿、金属矿土地复垦的潜力:1987-2009年,矿区损毁土地复垦为耕、林草、建设用地的潜力分别为627.80、729.04、150.76万亩,可以有效的缓解耕地保护及生态环境建设的压力,还能为我国经济建设用地提供一定补充。2010-2020年,我国煤矿、金属矿土地复垦潜力总计达到1860万亩,对于保障发展、保证粮食安全、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3)厘清了土地复垦投资主体:结合国家政策,本文将我国煤矿、金属矿土地复垦投资主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87年以前煤矿、金属矿山损毁土地,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该部分损毁土地的复垦义务人,因此统称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第二阶段为1987-2009年煤矿、金属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复垦。第三阶段为2010-2020年煤矿、金属矿损毁土地,全部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4)落实了煤矿、金属矿土地复垦潜力区域布局:根据我国煤矿、金属矿土地损毁现状,结合我国重点煤炭基地和金属矿山分布,从宏观上对我国煤矿、金属矿土地复垦潜力进行区域布局,为落实煤矿、金属矿土地复垦重大工程提供参考依据,以便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合理的实施土地复垦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