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在巩固政权、制裁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其特有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由于这一制度是在极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本身具有历史的局限性。特别是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根本性变化,用主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确立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来调整现实社会关系已不合时宜。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现代执法理念相比,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弊端越来越突出,成为西方国家攻击与贬低我国人权保护与法制建设的借口,劳教立法改革已势在必行。《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是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重要文件,对劳教范围、审批程序、执行等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创造性地建立了聆询等制度。这是在现有劳动教养法律框架内,通过规范公安机关内部执法行为来达到规范劳动教养案件的办理,提高劳动教养审批质量,减轻社会关于劳动教养争议的目的。本文试以《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为视角,对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工作有关问题作简要探讨。总的看,劳动教养性质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对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性质存在争议,劳动教养具有惩罚性、教育性和强制性,因而劳动教养的实质性质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强制措施。适用劳动教养,在主体、客观行为、地域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审批劳动教养时,应依据相应的法规。在审批劳动教养时突破法律规定的地域条件是不当的,但规定地域条件限制与现实执法形势不符。聆询是一项全新的制度,由审批机关组织案件调查人员、拟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有利于提高劳动教养案件质量。这项制度在具体执行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劳动教养期限规定存在弊端,饱受争议。对劳动教养期限应做适当调整,应确定违法过错与劳动教养期限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