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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目前的对勤勉义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司法》中董事和高管的勤勉义务这一领域,目前尚无专门针对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勤勉义务进行研究的论著,而对于其判断标准更是一个研究空白。由于缺乏前人的研究成果,所以,需要从现行的立法规定与证监会执法案例中提炼保荐人尽职调查中勤勉尽责判断标准的核心要素,并结合第一手资料分析立法和执法中的问题。鉴于上述原因,笔者运用了比较分析和实务考察相结合的研究思路。首先,将保荐人尽职调查中勤勉尽责的标准做了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其次,通过对比我国和域外对这一问题立法上的差异,来分析我国保荐人尽职调查中勤勉尽责标准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最后,通过对平安保荐代表人林辉的三个保荐项目中尽职调查存在的问题,来具体分析保荐人尽职调查中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形,进而结合证监会的相关处罚措施,来分析我国证监会判断保荐人勤勉尽责的执法标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本文主要包括如下四部分内容:首先,在引言中,阐明问题提出的意义,论述研究保荐人尽职调查中勤勉尽责标准的意义和研究现状,并对本文的研究思路进行了说明。其次,在保荐人尽职调查中勤勉义务的内涵及其判断标准的核心要素中,论述了董事勤勉义务的内涵及其判断标准,分析了保荐人尽职调查中的勤勉义务的内涵,提炼了保荐人尽职调查中勤勉尽责判断标准的核心要素。再次,在保荐人尽职调查范围和程序立法上的规定中,分析并总结了我国保荐人尽职调查范围立法上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美国立法上的规定和香港地区立法上的经验,进而提出改革的必要性和具体建议。最后,在我国证监会判断保荐人勤勉尽责的执法标准中,结合三个案例展开分析论证:在胜景山河案中,分析并总结了对于关联方尽职调查和关联交易尽职调查,证监会判断保荐人勤勉尽责的执法标准存在的问题;在ST天润案和ST德棉案中,分析并总结了对于盈利预测尽职调查和募投项目尽职调查,证监会判断保荐人勤勉尽责的执法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革的必要性和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