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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国内商标申请量和有效注册量持续增加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商标大国。与此同时,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也呈现出多发趋势。由于商标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及商标侵权手段的多样性、隐蔽性等特点使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本就较为困难,加之我国法律对于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规定笼统模糊,商标性使用是否应为商标侵权的判定要素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使得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标准和边界也难以明确,导致商标侵权诉讼案件的审理变得难上加难。司法实践中,由于商标侵权认定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而引发的“相似案件,不同结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了市场的有序发展。当前商标侵权诉讼案件日益增多的趋势以及商标法司法保护效果难以满足市场主体的现实需求等诸多现实困境,都对我国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明确提出了新的时代考验。商标的司法保护在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保驾护航的作用,而由于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的出现却使得商标法司法保护的效果大打折扣。商标性使用作为贯穿商标法始终的核心内容,同商标侵权有着紧密的联系。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商标性使用同商标侵权认定的关系并无明确规定,学界和实践中也对商标性使用在侵权认定中是否发挥作用存在着不同认识。正因如此,在本文引用的“金夫人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才会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侵权认定结论。可以说,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关键在于厘清商标性使用同商标侵权认定的关系。鉴于此,本文拟结合商标性使用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在总结归纳境内实务经验并借鉴域外制度经验的基础之上,对商标性使用进行具体分析从而明确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独立地位。首先,本文对商标性使用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分析其与相关概念异同以期明确商标性使用的内涵及外延;其次,就商标性使用在侵权认定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总结,着重讨论其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以探寻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适用的必要性;再次,在阐明两者的关系之后,对域外部分国家及地区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了考察并借鉴了国外立法及理论对于商标性使用规定的先进经验。最后,在前文论述分析的理论基础之上,对商标性使用在我国商标侵权认定过程中的适用及认定标准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