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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频频发生,由此引发了在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文章从“人肉搜索”的发展里程入手,梳理了“人肉”、“人肉搜索”及“人肉搜索引擎”的概念及内容,总结出“人肉搜索”的两大特点,明确狭义“人肉搜索”才是本论文的研究对象,同时界定了网络隐私、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内容及特点。在分析了“人肉搜索”与网络隐私权冲突现状及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不足之后,通过对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及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的两种网络隐私权的模式的优劣分析,得出在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与社会环境都还相当薄弱的中国,仅以行业自律或法律规制来调整保护网络社会关系、保护网络隐私权是不完备的结论。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应囿于某一固定的模式,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文章4、5两章,文章以政府、网络经营者及网络用户三个主体为依托,构建全方位、立体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从政府创新管理层面讲,应加快完善网络法律法规建设,在民事一般法里规定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合理平衡各种隐私利益关系,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法,明确“人肉搜索”涉及侵权的行为主体及其法律责任,提供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保障;同时,加快政府信息化及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成立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机构,加强对网民隐私权的保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网络文化,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文化保障;弘扬诚信上网,落实网络实名制改革。而对于网络行业经营者,应明确其适度责任制度,强化“把关人”角色,开发隐私保护技术,重视网络管理,尝试成立民间“人肉搜索”真相调查团,探索成立网络管理NGO。对于网络用户自身,更多的是应该提高对网络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提升自身道德修养,实现心理层面的自我约束,坚持自省和慎独,形成网络环境下的自律习惯。在高科技条件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利用,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也是与每一个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解决得好,那将对于我国全体网民来说都是一个极大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