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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及社会生活中,因行政机关的权力迅速扩张,其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事件发生率持续上升,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然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无法对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监控,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盲区,不但打击了公众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设立公益诉讼制度迫在眉睫,然而,无原告即无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迫在眉睫。本文引入2011年发生的“康菲漏油事件”,以此案例分析我国行政立法中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缺失现状,发现当前学术界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设定已提出若干构想,且多数意见有极高的适用价值。在介绍域外若干国家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的基础上,得出可供我国行政立法借鉴的积极经验,构想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具体类型,即赋予检察机关、公民个人、社会组织三种主体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通过对此三者提起诉讼的优势与劣势的比较,最终确立以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为主,公民个人为辅的起诉资格制度,并对其具体实施中应遵循的原则、步骤及各种保障制度进行了详实、生动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