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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之分配关乎诉讼之胜败,故举证责任分配乃民事诉讼之关键。因过失的医疗行为致人损害之纠纷乃特殊类型之侵权,医患双方的法律关系虽已摆脱强烈的父权式色彩,属平等之法律关系,但因双方资讯、专业医学知识等客观条件之不对等,若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使患者负担所有损害要件之举证责任或苛求其举证程度达到证明普通损害责任之要求,实有违公平正义之法理。故各国或地区均为医疗损害纠纷中之举证责任分配设置变通性规则,或举证责任减缓或举证责任转换,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亦有举证责任倒置之司法解释。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明确了诸多医疗行为过失造成的损害责任,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医疗过失行为侵权之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而相应地,我国医疗侵权之举证责任分配还略显单一。笔者在本文的撰写上大胆地将医疗行为分为典型性医疗行为与非典型性医疗行为,通过对国外立法例的评析和研究,为医疗损害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提出绵薄的意见。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医疗行为的概念、特点以及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概述。本章中,笔者创新性地将医疗行为分为典型性医疗行为与非典型性医疗行为,后文之制度是以此为基础构建。第二章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理论。本章中,笔者介绍了侵权案件中一般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以及这些理论学说与医疗损害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渊源。第三章介绍了德国、美国、日本和法国医疗损害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理论,并对上述代表性国家的制度进行了比较和分析。第四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现实制度支撑,笔者提出了医疗损害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构建的完善意见:在典型性医疗行为致人损害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减缓,但在该项下之重大医疗过失损害与非典型性医疗行为致人损害案件相同,实行举证责任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