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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个相对独立、自足的规范体系,和其他社会规范(宗教、习惯、政治等)相区别,而且作为维持社会生存与确保社会有序发展和演变的关键性系统的法律体系,毫无疑问,它具有自我参照的能力,是具有自足性的。为了更深入的理解法律的自足性,本文以对该问题的研究具有代表性的哈特为例,阐释了其理论的构建过程,并结合第一章对法律自足性的分析,对哈特思想中的法律自足性作了论述。要阐述哈特的思想不得不提及奥斯丁,因为哈特的思想是在奥斯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奥斯丁的思想关于法律自足性的说服力不强,哈特就在构建自己的理论时批判了奥斯丁的思想,说明“命令说”不足以体现法律真正的自足性,提出了作为法体系基础的承认规则,让规则代替命令,通过规则的结合来全面解释法律,让法律自圆其说,使得法律体系独立于政治,成为独立自足的社会规范体系,不再受其他体系的束缚。从法律体系本身来看,承认规则作为哈特理论中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相结合的法律体系的基础,成为法律制度的核心规则,是判断某一规范是否为法律的关键,也正是因为承认规则的提出,为法律自足性从法律自身提供理论基础。本文遵循哈特对奥斯丁思想的批判路径,以及对承认规则特征的分析,得出以承认规则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是如何体现法律的自足性。随之他在和德夫林的辩论过程中,提出了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内容,认为法律与道德是有关系的,但是没有必然的关系,基于此修正了传统自然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知,推进了新分析实证主义的前进。哈特并不想将法律本身的效力借助法律体系之外的东西来体现,但他提出的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内容,反而从法律外部实现了其效力,进一步增强了有关法律自足性的说服力。哈特是反对道德的因素进入法律的体系之内,他将法律体系看作是一个自我指涉的、自足的规则体系,所以当哈特发现承认规则无法作为可操作的标准来鉴别其他规则时,就引入了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内容来补救承认规则,使得承认规则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质性的规范内容。哈特提出的承认规则和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从法律体系内部及其外部,即法律体系本身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两方面构建出一个自足的法律体系。对哈特的承认规则以及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探究,有利于更好的理解法律规则的有效性、规范性、独立性,以及它们所体现出来的法律本身所具有的自足性。在法治社会,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就不可避免的要认识到法律的自足性,否则,道德和政治就会进入,从而赋予法律太多的内容,对自足性有害。哈特作为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在对其理论的构筑过程及其法学思想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透彻的理解法律的自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