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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经济即将到来的时代,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将对一国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如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同等重要。但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法律规制,需要建立起一套系统的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体系,在此之前还需要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论基础及概念界定形成合理的认识。本文试图通过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以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对知识产权滥用法律规制体系的目标和性质进行定位,在此基础上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分类、表现做出界定。然后针对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拒绝许可、不实施专利三种行为,分章节进行着重论述。通过本文,笔者尝试对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归纳出尽量完整清晰的法律规制思路,探讨如何结合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对影响我国国际技术贸易正常开展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进行法律规制提出力所能及的建议。文章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为“国际技术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界定”,从知识产权滥用与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关系出发,对知识产权滥用的产生原因、行为后果、概念构成、及行为类别进行分析与归纳;并在此基础上对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概念界定及其表现形式做出一般性概括:根据知识产权实体权利的主要内容(独占实施权和许可权)将国际技术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概括为滥用许可权(许可合同中限制性条款、拒绝许可)、不实施行为。第二章为“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法律规制”,对限制性条款做列举式概括;对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必要性进行论述;分别对美国和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和实践进行分析,并对两者在法律规制中的特点做出比较和总结;分析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存在的局限性,并对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特点和有待改进的方面做出总结。第三章为“对国际技术贸易中拒绝许可行为的法律规制”,对拒绝许可的产生原因、分类进行分析;提出对拒绝许可应区分知识产权法的规制方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制方法,并对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对拒绝许可适用知识产权法的强制许可规制的论述中,对TRIPS协议和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的特点以及适用于对拒绝许可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论述;以欧盟Magill案、IMS案、德国Spundfass案,以及欧盟和美国对微软拒绝许可行为的司法判定为例,对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新产品规则”和“关键设施规则”进行分析。第四章为“对专利权人不实施专利的法律规制”,对专利权人不实施专利的原因、表现和违法性进行分析;分析了各国立法和《巴黎公约》中的“专利当地实施要求”对不实施行为的法律规制,以及我国修订后的专利法中对不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规定;对《巴黎公约》第5条A款中的“专利当地实施要求”是否与TRIPS协议第27条的规定相矛盾的问题,从《巴黎公约》与RTIPS协议的关系、“专利当地实施要求”与TRIPS协议第31条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TRIPS协议第27条的规定如何解释,三个层次进行论述,得出《巴黎公约》中的“专利当地实施要求”并不与TRIPS协议第27条的规定相矛盾,而是作为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规定,是对TRIPS协议的公共健康政策和公共利益目标的体现,有利于促进成员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结论。结论部分根据上述四个部分对知识产权滥用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概念界定、行为表现和法律规则方法的论述,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进行设想和构建,提出应当结合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形成全面的法律规制体系,并对我国相关领域法律规定的完善提出一些修改和补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