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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视听资料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角色出现在民事审判当中,而对于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合法性问题却一直被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广泛热议。对此,世界各国采取不同的措施。有的国家通过修改原来的相关法律对视听资料的证据采纳规则进行调整,有的国家则通过制定新的采纳规范来调整相应的判断规则。根据世界各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对视听资料持承认的观点是大多数国家普遍的做法。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则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这种做法与世界各国的做法相比可谓是独具一格。同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在实务中录音、录像资料的应用与制作也越来越普及,私录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出现也逐渐普遍,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成为如今当事人的一种选择趋势。而就目前所查阅的与私录视听资料有关的相关法律所规定,三个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如何审查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提出了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标准,同时也呈现了不同程度上制度的缺陷和评判标准的不一致。然而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私录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现行的立法规定显然无法适应司法实务领域中对于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合法性判断面临的困境,因此我们亟需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明确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合法性,并对于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规则进行界定,从而实现法律的正义和法的规范。本文就是从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私录视听资料的不同的理论制度基础的缺陷以及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审查困境为切入点,以某地法院的真实案例为基点对私录视听资料进行科学的分类,有的放矢。在借鉴、吸收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私录视听资料的制度的发展变化进行探讨,对其规定由“窄”至“宽”的制度选择背后的价值取向分析,并针对宽泛解释带来的空间弊端进行探究,以期对私录视听资料的相关理论制度基础进行完善,并以真实案例为依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切实可行的制度完善建议,对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并且对于一些特别规定具体分析分类,从而实现对于司法实践中的统一性与规范性。笔者希望经过上述的探讨与分析,使得民事诉讼领域中对于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合法性的审判标准得以规范化,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完善与法律的进步贡献微薄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