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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流落儿童问题研究组”研究报告,当前我国流浪儿童人数已达100万,并且流浪儿童的人数在最近几年呈现快速上升的势头。这些生活无着落的孩子由于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人格尚未发育健全,他们雨飘摇的生活,随时会被外来的冲击力冲击的支离破碎,非常容易就论为不法分子的侵害的对象,遭到虐待、奴役更或是论为犯罪的工具,他们是我们社会上最弱势的群体。这些流浪的孩子在流浪的生活中,他们的包括生存权、受教育权在内的最根本的人权也岌岌可危。同时,他们长期处于社会生活中心之外,生活处于被忽视、被遗忘的边缘化状态,很容易滋生出病态的人格特征,并极易形成颓废、无序、无政府主义、极端主义、反社会的行为特征。尤其是那些反复流浪、在流浪过程中受到侵害的儿童,其自尊意识、自我意识和秩序意识都很薄弱,相反,其愤懑意识、对立意识和冲突意识却较为明显。他们自身是流浪生活的受害者,同时,居无定所的他们又给生活稳定和谐带来了隐患。社会中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反应了该社会的文明程度;逐步迈向文明的社会应当给予这些身处社会底层的流浪少年儿童充分的关爱和庇护。我们正而临着社会经济匕速发展之后所带来的经济结构转型、贫富差距加大、城乡二元结构、婚姻家庭不稳定、社会保障不健全、人口流动增强、法制不健全等都是流浪儿童问题爆发的原因。不可否认,流浪儿童问题是受诸多因素影响的非常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中既有伦理道德因素,又受经济发展的影响,同时也是法律学界和实务界探索的重要领域。保护流浪儿童,消除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危险因素是法律的重要功能,法律对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具有不能够被替代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尚未针对流浪儿童的特殊性进行专门立法,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法律依据分散见于《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中。这些法律中有关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的规定缺少针对性很多与实际生活中的情况脱节,甚至没有相应的规定,从而导致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还没有收到我们期望的成效。显然,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制度的构建,但是作者还是希望在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中,法律不仅要调整自身适应现实的需要,还要发挥其指导性、前瞻性作用,推动流浪儿童救助的逐步完善。本文从涉及流浪儿童保护的最直接具体的监护制度,收养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方面入手,对上述制度的局限性进行分析,另外着重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并对先关法律制度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构建和谐稳定法治社会是当前我们的目标,促进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是法律的重要功能,本文从法律视角讨论保护流浪儿童,强调法律对解决这问题的不能被替代的重要作用。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得到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相关立法的启示,为流浪儿童结束流浪生活回到主流社会在法律上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