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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快速发展,已成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推动力之一。为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跨国投资者往往会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谋求不正当减轻税负,国际避税问题随之产生,严重损害了各国的税收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影响了税收调控作用,常见的国际避税方式有国际转让定价、滥用国际税收协定、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等。近年来,随着国际资本流动的加快,出现了一种新的国际避税方式:资本弱化。资本弱化是指公司投资者在筹集公司资本时,有意识的提高负债筹资比例从而相应降低股本筹资的比例,从而增加利息获得更多的税前扣除,以减少应纳税所得。税法对利息和股息的差别待遇是促使投资者以资本弱化方式进行避税的根本原因: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公司分配股息只能在税后进行,利息则可以在税前支付并扣除,从而减少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向非居民贷款人支付利息和股息都要缴纳预提所得税,但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率一般低于股息。正是上述不同促使跨国投资者更多采用债务资本投资,如以贷款方式筹资并提供给东道国公司,代替本应以股权形式注入的资本,有意弱化股权投资而增加贷款融资比例,从而逃避或减轻其本应该承担的东道国税赋。为应对这一问题,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资本弱化规则以限制非居民投资者的债权融资行为,主要有正常交易原则法和固定比例法。已经于2008年1月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对资本弱化作出了明文规定,迈出了建立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重要一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应对资本弱化经验方面还不足,有必要加强对跨国公司资本弱化实践的研究,并分析国外已有相关法规,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本弱化税制。本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章对资本弱化进行了系统研究。本章分三节:第一节讨论了资本弱化的产生原因、危害并对其进行了定义,第二节对资本弱化税制进行了研究,主要讨论了资本弱化税制适用范围,相关重要概念,并特别将资本弱化税制与转让定价税制进行了比较,第三节对各国应对资本弱化的主要方法进行了研究。第二章对美英德澳四国资本弱化税制进行了介绍和比较,其中着重分析了各国资本弱化税制的特点以及对建立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启示。第三章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本弱化税制进行了讨论:第一节介绍了我国反资本弱化立法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第二节对新所得税法中关于资本弱化的条款进行了介绍和研究,第三节讨论了建立我国资本弱化税制应注意的问题,其中特别强调了我国资本弱化税制应注意扩大适用范围,在采用固定比例法的基础上考虑采取正常交易法为补充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