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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相对补偿性赔偿而言,是指法院为了惩罚侵权人的不法行为,遏制将来类似行为的发生,根据原告的主张判决侵权人向原告支付的其受到的实际损害以外的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了产品侵权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其构成要件及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并不明确。本文将以《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为研究对象,采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阐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产品领域适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并对其构成要件及具体数额确定时的参考因素进行细致探讨,希图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提供帮助。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笔者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及概念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将其与补偿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罚款与罚金等相关概念作比较,从而得出惩罚性赔偿的私法惩罚性质。第二部分,产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分析。笔者主要从理论依据与现实基础两个角度论证了产品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补偿性赔偿难以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全部损害,产品侵权领域更是如此。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人)的经济地位在当今社会并不平等;在加入WTO的今天,我国产品质量问题不断出现,这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同时外国质量不合格产品对我国受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也得不到相应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有功能恰能解决上述问题,从而为产品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有力论证。第三部分,产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产品领域并非所有侵权均适用惩罚性赔偿,其有严格的构成要件。笔者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进行解构与整合,得出只有当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才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论证了《侵权责任法》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竞合问题。当同时符合二者构成要件时,笔者认为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部分,产品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确定。笔者在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司法实践与学说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学者学说,得出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确定时的参考因素包括: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不法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财产状况;侵权人可能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及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大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