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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迅速发展,民众的文化素质越来越高,权利意识已经觉醒,近几年来全国各个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数量激增,我国传统上奉行的“以和为贵”、“止讼、息讼”观念受到冲击,“为权利而斗争”的观念深入人心,但是,在权利意识觉醒、人们用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同时,有些人却利用诉讼这种合法的外衣谋取不当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理论界对恶意诉讼侵权引起了足够的重视,认为有必要进行研究,予以规制。对于恶意诉讼的概念,目前学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本文笔者先从对“恶意”的涵义界定出发,进而提出恶意诉讼概念。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行为没有合法或正当的法律依据,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不享有诉权的情况下,故意提起刑事告发、民事诉讼,或是在诉讼过程中滥用诉讼权利,给他人造成财产或精神上损害的侵权行为。本文笔者运用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语义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恶意诉讼侵权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目前有关恶意诉讼的立法现状,国内外相关规定以及相比之下我国目前法律有关恶意诉讼侵权存在的缺陷,以便对我国目前有关恶意诉讼的立法情况及规定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和了解;第二部分,主要写恶意诉讼的违法性分析,通过对其进行违法性分析,让我们知道它如何违法,这是对其进行规制的原因所在;第三部分是对恶意诉讼概念的认定,确定恶意诉讼外延内涵、具体类型、构成要件,了解恶意诉讼侵权的主观心理状态为直接故意,认识恶意诉讼的侵权类型,通过对构成要件的分析,为司法机关准确辨识恶意诉讼提供标准和依据;第四部分,笔者主要研究恶意诉讼侵权的责任主体和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侵权的目的即是要给予受害人以法律救济,维护其合法权益,明确责任由谁承担,并在什么范围内承担,使对受害人的救济能够落到实处,从实质上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后-部分是文章的核心,笔者通过分析已有法律和专家建议稿,提出恶意诉讼侵权的立法建议,主要建议有以下几个方面:界定恶意诉讼内涵、明确责任主体、划分具体类型、确定赔偿范围、将恶意诉讼作为一类具体侵权写入《侵权责任法》等,将恶意诉讼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完善《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