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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行为非常普遍,已经成为各大媒体报导的热点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2011年8月30日的《经济参考报》详细地讨论了台商的隐名出资行为,在电视新闻中隐名出资的报导也经常出现。与此同时,在2011年厦门举办的“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上,100多名法学界学者和司法界的工作人员对公司法相关的热点问题进行探讨,隐名出资问题再一次成为焦点。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及时地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文简称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这部司法解释中,隐名出资的条文无疑是亮点,它从法律上承认了隐名出资行为的存在。但是因为隐名出资行为具有复杂性,几个条文并没有办法对其进行全面的阐释。因此,本文欲借《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颁布的契机,对隐名出资行为进行更加深刻和全面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这篇文章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界定了本文所探讨的隐名出资行为的范围以及这种行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隐名出资行为的种类很多,本文采用缩小化的原则,重点讨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行为。而后对隐名出资的背景、分类和保护的理由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阐述法律关系时,笔者创新性地提出了显名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在第二部分中,笔者主要讨论了在隐名出资行为中,股东资格应该如何认定以及隐名出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首先,介绍了隐名出资股东资格确认的学说以及对各种学说的评价,然后提出了笔者所支持双重标准说及其支持理由。在隐名出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中,笔者首先提出了处理隐名出资纠纷的原则。在原则的指导下,笔者创新性地从事前签订典型的隐名出资协议和事后处理非典型的隐名出资协议两个角度讨论如何尽量减少隐名出资带来的风险。在第三部分中,笔者系统的讨论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隐名出资相关条文并且提出了隐名出资在社会实践中应用的司法完善。在第四章中,笔者逐条分析新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以及这些条款存在的缺陷,从而进一步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完善我国隐名出资的立法。在本文的最后的部分,笔者提出了隐名出资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情况和处理案件的步骤。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隐名出资关系中添加了显名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在处理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关系时,引入了第三人可能为债权人的概念;把隐名出资行为分为了典型的隐名出资行为与非典型的隐名出资行为,并且以此为角度进一步论述了隐名出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