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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之间互为容隐,作为人伦关怀和人道主义的一项制度,无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借鉴,还是外国法律文化的移植,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容隐制度的设立,在伦理层面上蕴含了对人性和亲情的尊重,谱写了刑罚人道历史的新篇章;在法律层面上不仅符合期待可能性理论,而且与刑法谦抑原则相契合。基于对中华传统美德的再认识、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相互影响和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客观、人性化的分析,在窝藏、包庇犯罪条款中,设立容隐制度,即增加诸如“有近亲属之间实施前述行为的,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规定,是对原刑法第310条的一项科学、合理的设计。序言:提出刑法第310条对窝藏、包庇罪主体的规定忽视了刑法的伦理性,本文的目的即是要恢复并重构容隐制度。正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容隐制度的内涵谈起,介绍中国容隐制度的历史演变和文化品性,从而说明容隐制度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伦理内涵,也说明了容隐制度之所以生生不息的历史原因。从孔子的儒家思想、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到唐代的“同居相为隐”,容隐制度从伦理规范上升到刑法规范,是我国古代伦理法演绎的必然逻辑。这章旨在论证我国建立现代容隐制度具有本土资源。第二章:主要从谈外国容隐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的有关容隐制度的规定,可见亚洲和西方现代国家容隐制度发展良好,多有可借鉴之处。这章旨在论证我国现代刑法设立容隐制度不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也是刑法走向全球化、多元化的现实需求。第三章:论证设立容隐制度的理论基础。这章主要从二个层面上谈容隐制度积极的价值元素以进一步论证设立容隐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从伦理层面上,容隐制度体现了对亲情和人性的尊重。容隐制度通过对血缘、至亲、人情的尊重,不仅体现了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而且实现了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其次,从法律层面上,从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和期待不可能的构成要件上论证容隐制度符合期待可能性理论——“法律不强人所难”的与人为善精神;而且通过分析窝藏、包庇罪具体案例的法律成本说明容隐制度实现了刑法的谦抑价值。第四章:提出中国现代刑法应该设立容隐制度以及设立容隐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明确容隐制度的当代意蕴,即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既体现法律的情感生命力又承担打击犯罪任务的亲属相隐;其次,明确我国设立现代容隐制度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即:设立现代容隐制度必须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以尽量发挥容隐制度的积极作用。结论:容隐制度作为中外法律文化的共同传统,蕴含重要的法律价值,它符合刑法的人道性和谦抑性。所以,在窝藏、包庇罪中设立容隐制度是建设现代刑法、建构和谐社会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