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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论是兴起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行政法学理论,平衡论的出现掀起了重构我国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狂潮。和过去的管理论和控权论不同,行政激励机制和行政制约机制共同构成平衡论的核心机制。和传统的激励理论不同的是,平衡论下的行政激励理论认为只有通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相互激励,才能促进行政法律关系的健康发展,才能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发展提供动力。本文首先从行政激励的理论基础入手,从平衡论的角度为行政激励提供理论基础;论文又重点讲述了行政激励制度所应该包含的内容,包括概念、特征、范畴等;论文还对我国的行政激励制度加以分析和提出了完善建议。
本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行政激励的理论基础。论文首先分析了平衡论下的行政法制理论,介绍了传统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指出了传统行政法律制度中的不平衡现象。该部分还介绍了平衡论思想指导下的行政法机制,并认为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要求行政激励制度的同时发展,体现出了行政激励法律制度研究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是行政激励的法律原理。本部分提出了全面的行政激励所包含的含义特征、所包含的范畴以及行政激励法律制度存在的意义。论文对行政激励进行了分类,把它分为对行政主体的激励和对行政相对人的激励两大部分,并肯定了行政激励对我国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
第三部分是分析我国目前的行政激励法律制度并提出完善意见。本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的行政奖励法律制度的现状、我国的对行政机关的激励、对公务员的激励和对行政相对人的激励。在分析的同时还借鉴香港和国外的相关经验制度,提出对我国的行政激励法律制度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