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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这一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贷款者只有一套用于居住的住房,那么即使贷款无法收回,银行和法院都不能用这套住房来抵偿损失的贷款。 居住权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决策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公民的权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随着新规定的实施,一些银行已经或明或暗地停止了住房抵押贷款,另外有一些银行明确地表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业务不再对购买第一套住房的居民开放。银行的这一作法一方面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其本身丧失了一些优良资产。 如何从实际出发,即不错过发展机会,又尽可能地减少风险,在理论界引起了大范围的讨论和研究,早期的研究多停留在定性阶段,不能对风险控制提供有效的指导,致使各银行多半凭经验行事。近些年来,随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现象日新月异的变化,定性分析已经不能满足银行的需求,以定量分析为基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