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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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公共政策语境下,法院不再坚持以往“违反部门规章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司法立场,强调要充分尊重监管规定和交易规则,确保司法裁判导向与行政监管目标的协调统一,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否定掩盖金融风险、规避监管的行为效力。金融强监管背景下,司法理念与监管目标趋于一致,金融司法呈现出“监管化”的趋势。在司法的视角下,金融交易的本质是契约,无论多么复杂的金融交易结构,皆由一个个合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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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公共政策语境下,法院不再坚持以往“违反部门规章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司法立场,强调要充分尊重监管规定和交易规则,确保司法裁判导向与行政监管目标的协调统一,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否定掩盖金融风险、规避监管的行为效力。金融强监管背景下,司法理念与监管目标趋于一致,金融司法呈现出“监管化”的趋势。在司法的视角下,金融交易的本质是契约,无论多么复杂的金融交易结构,皆由一个个合同构成。事实上,违反监管规定的金融交易正是在“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掩护下,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监管。法院超越僵化的法条能动司法,对虽然只是违反部门规章等低位阶监管规范,但可能危及金融安全的交易,利用法律解释技术,分别借助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解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条款、穿透式审判思维等裁判通道,否定其合同效力,引导和规范金融市场交易。通过类型化的方法明确金融合同无效具体情形,规范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稳定金融交易预期。不过,司法在对金融交易进行干预时,应该以鼓励交易为原则,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其限制合同自由的边界。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而言,稳定有序的司法干预形成了对金融监管的有力支持,促进了国家金融政策目标的实现。主要内容:基于“司法现象——理论解释——实践经验——进路构建”的行文逻辑,全文共分为五部分。导论部分提出问题,即在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强监管背景下,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如何通过对金融合同自由的限制,进而落实防范金融风险的政策目标?第一章,客观描述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公共政策语境下,金融司法理念的变革。第二章,对司法通过限制金融合同自由,主动介入金融风险治理的司法现象,从民商法原理和能动司法两方面进行理论解释。第三章,从实然的角度描述金融合同自由限制的能动司法实践,类型化分析了金融合同自由限制的四种裁判思路。第四章,在风险防范语境下,从宏观价值考量和微观裁判思路两个角度,对金融合同自由限制的司法进路构建进行了讨论。创新之处:以往对司法在金融风险治理中的作用研究,多是从应然的层面进行设想,忽略了从实然层面研究司法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功能机理。然而,在司法的视角下,金融交易的本质是契约,市场主体所追逐的经济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合同财产权利,司法对金融合同效力的认可与否,决定了市场主体追求的合同财产权利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法院正是在司法裁判中通过对违法金融交易行为效力的否定,引导规范金融交易。通过类型化的方法明确金融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以规范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稳定交易预期,从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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