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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创意为基础形成的创意产业,已然成为拉动地区经济增长、实现循环经济、环保经济、提高城市竞争力的新兴经济模式。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把创意产业作为战略产业,并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创意产业在本质上是源于创意人才华、创造性思维活动形成的创意这一智力成果。但我国对创意的保护却存在着立法的缺失。首先,作为与创意表现形式关系密切的版权,按照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来保护智力创造活动的成果,这将不具备特定形式的创意保护拒之门外。其次,专利法能够保护一定的创意,但是对创意的要求比较高,大部分创意无法满足其要求。再次,其他法律,例如合同法、商业秘密法,也可以对创意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总的来说,这些保护是消极的、不充分的。本文在对创意进行全面界定的基础之上,从目前创意的各种保护途径入手,分析各种保护方法的优缺点,指出目前在我国,对创意的保护是不全面、不充分的,其根本原因在于现行法律没有对创意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有效调整和平衡。在创意产业飞速发展的今天,面对创意屡屡被抄袭、创意人的权益不断被侵害、社会发展面临巨大挑战的现状,笔者提出我国法律应当选择知识产权特殊权利保护模式,设立创意权,给予创意人或创意权人以全面的保护,促进我国创意产业又快又好地发展。最后笔者根据创意本身的特点,结合传统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对创意的知识产权特殊权利保护模式的几个重要制度进行了构想,并草拟出一份《创意保护条例》,希望对我国创意保护提供有益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