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院附设家事调解是专门针对家事纠纷这类案件设立的,由法院附设调解机构作为主持者,同时接受法院指导,于立案前化解法院家事纠纷的活动。法院附设家事调解制度将法院调解与专业化的诉讼外力量相结合,一方面将家事调解程序前置于诉前,分离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使家事法官有更多的精力集中到案件审判中;另一方面,引入专业的家事调解员,对其选任、培养、考核进行一体化队伍建设,以符合家事纠纷特性的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对于解决我国数量庞大、类型繁多的家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对法院附设家事调解制度的性质定位和理论基础进行解读后,在对域外不同性质的法院附设家事调解制度进行考察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试点法院实践运作情况,提出构建我国法院附设家事调解制度的设想。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以下四个章节:第一章,法院附设家事调解制度的理论阐释。本章旨在解决法院附设家事调解制度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要建立该制度。首先,从调解类型、调解对象两方面入手,在解读该制度的内涵的基础上对其性质进行定位,即强制性、前置性,进而总结该制度的三点特征。然后,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程序相称性原理及协商性司法理念决定了家事纠纷应当优先适用调解程序,而调审适当分离及司法社会化理念又决定了应当建立法院附设家事调解机构。最后,揭示了该制度的三项功能,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有利于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第二章,域外法院附设家事调解制度考察与启示。本章将域外法院附设家事调解制度分为非司法性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司法性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分别选取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台湾为研究对象,以调解对象、调解主体、调解程序这样的顺序对这些国家(地区)的法院附设家事调解制度进行介绍。最后,在总结这四者的相同点与不同点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在把握域外家事调解制度基本理念的基础上,进行对于该项制度的创新,即适当分离家事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完善家事调解主体专业化培养机制、树立正确的家事调解理念。第三章,我国法院附设家事调解制度的现状与问题。首先,对于我国现有的关于法院附设家事调解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对于该制度在我国运行的背景和发展历程进行介绍。随后,以10家试点法院为样本,收集其法院附设家事调解制度的相关数据,以前置调解的范围、调解案件的受理、调解人员的选任、调解组织的工作流程这样的顺序进行分类汇总,并据此分析得出目前我国试点法院关于法院附设家事调解制度的实践存在以下问题:前置调解的案件具体范围不明确、调解和裁判之间的程序衔接缺乏立法支撑、调解队伍缺乏专业培训、调解理念功利化以及对待调解主体的考核机制不科学。第四章,我国法院附设家事调解制度的构建。本章针对第三章提及的我国试点法院现存的问题,在参考域外国家(地区)的经验上,提出了关于构建我国法院附设家事调解制度的具体设想,分为调解人员的配置、调解的对象、调解程序的规范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主体上,对家事调解程序中最重要的角色:家事调解员的任职资格、角色定位、专业化培养、分案选择、考核标准这五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第二部分再从对象上确定何为可以调解的家事纠纷、何为不得调解的家事纠纷。最后,在明确调解主体和调解对象后,对于整个调解程序如何展开进行详细论证,包括:如何启动、调解过程如何区别于普通民商事调解以及调解不成如何与裁判程序衔接这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