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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是一种历史悠久的经营方式,其因组织简便、灵活、信用度高等特点,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经济组织形式。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出台以来,我国始对个人合伙有可循的成文法规定,但历经二十余年的积累,经济社会已经发展到相当复杂的程度,《民法通则》中关于个人合伙终止后的清算规定已经严重滞后,在实践中,个人合伙因各种问题导致清算不能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也会造成对弱势合伙人权利的侵害。这一问题正是本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究其原因,在立法上,我国目前的《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却没有涉及对合伙人的诉权保障;在司法实践中,个人合伙清算也存在认识不清、设计缺陷、主体不明、程序不畅等诸多制约,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本文作者通过对个人合伙清算在审判实务中存在问题的逐一分析,提出对相关法律制度及程序的设计建议,以期能保护个人合伙清算中弱势合伙人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合伙制度进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稳步发展。除引言外,本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个人合伙清算制度的理论厘清,在对合伙清算及其相关概念进行解读的基础上,阐述了个人合伙清算制度的价值衡量。第二部分是提出问题,分析个人合伙清算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障碍,并梳理出个人合伙清算制度存在的“司法四难”(裁判规则之难、程序启动之难、证据举示之难、实务应用之难)。第三部分是问题剖析,通过分析问题,展示制度设计的失衡表现。第四部分是问题之源,通过深度剖析问题寻找产生问题的理论及实践原因。第五部分是探索个人合伙清算制度的平衡设计,进而保护弱势合伙人的利益,该部分是本论文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