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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务机关的后勤保障工作具有与其职能相关的特殊性,由此决定了警务保障采购具有与其他一般政府机关不同的专业要求。但《政府采购法》为贯彻公共财政支付的公平理念和法治追求,确立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及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通过严格执行程序、引入竞争、增加政府财政支出的透明度,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益,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实现对国民经济的调控。因此,《政府采购法》并没有赋予警务采购以特殊的权力。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警务机关必须结合警务保障的特点和需求对该法进行灵活、巧妙地适用,既将采购活动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制范围内,又能最大程度地为警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高效、专业的后勤保障。同样是在实践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该法在政府采购体制运作的过程当中所依然存在某些问题和局限性,使采购双方不得不承担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文的目的即在于总结实践中如何灵活运用集中、分散、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法定的采购模式,确保警务保障工作的高效性、专业性和保密性与政府采购的法定性、程序性和公平竞争要求相适应,以实现警务保障采购的目的。同时,揭示警务保障工作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所遭遇的各种法律问题,如履行采购合同的风险、专业标书的风险、涉密采购的监管漏洞、“价高质劣”现象的成因、采购人投诉处理办法的空白等,并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规避方式和研究修补漏洞的对策。虽然《政府采购法》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存在问题和局限性,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显著效果。只有将法律漏洞予以及时的填补,才能将法律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为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提供良好的法治秩序。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国内外对于与警务保障相关的政府采购问题缺乏专门的研究。但也正是因为此问题缺少现成的参考,本文将以国内现有的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广泛参考其他相关文献及研究成果作为指引,结合本人亲身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践经验,研究警务保障工作具体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并从法律的角度去探讨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