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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滥觞于英国,发展于美国,后逐渐被世界各国普遍引用,并在立法上予以确认。沉默权是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是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沉默权的精神也被包括联合国文献在内的国际人权性文件所确认’,可以说,沉默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近年来,中国法治改革成果有目共睹。无论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出现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表述,还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死刑罪名适当减少,都显示出中国顺应世界潮流,将保障人权、完善法制、贯行法治进行到底的决心。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作为人权保障制度基石之一的沉默权制度却仍未在中国确立下来。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颁布,该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且在第五十条中出现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表述。虽然其后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如实回答”的规定依旧存在,沉默权制度实际上未得到确立,但仍不难看出中国立法层面对沉默权态度的积极转变,不难看出其探索的努力。在此大背景下,笔者重新拾起这一话题,试图以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本文来论证:中国迫切需要引进沉默权,中国也能够建立起一个切实可行的沉默权制度。该制度能够在中国发挥其应有的良好作用,能够达到保障公民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杜绝刑讯逼供的目的。最后笔者将给出对中国沉默权具体规则设计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的思考。本文将分成三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为沉默权在中国的现状。此部分笔者主要从立法层面、司法实践层面来论述分析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并尝试分析中外沉默权立法的差异和原因。第二部分为中国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别讨论了我国沉默权制度是否必要和是否可行。第三部分沉默权制度建构的思考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主要针对我国应该构建构一个什么样的沉默权制度,如何使其融入中国现行法律体制并发挥良好效用等命题给出笔者自己的思考。并分别从宪法视角和刑诉法视角探讨了沉默权的具体规则设计。此外还分析了相应配套制度的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