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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传媒的飞速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作为“无言推销员”的商标地位不断上升,已不仅仅是企业产品(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更成为企业表彰商誉、进行宣传的载体,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因为如此,侵犯商标权,企图窃取他人商标中所蕴含的巨大价值的行为也日益增多,尤其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搭便车”行为更是屡禁不止,极大地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也欺骗了广大消费者。因此,严厉打击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但是,法律规定中所存在的“近似”、“类似”等主观性较强的、难以客观判定的“模糊区”,成为司法实践中判定商标是否近似进而构成商标侵权的一大难题。本文以此为切入点,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社会调查法等研究方法,从理论层面到实践操作,分五个部分对商标侵权中商标近似的认定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商标近似概述”,主要探讨了商标近似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并通过分析我国关于商标近似的现行规定,指出现行法的局限性——仅仅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过于笼统、宽泛;同时,现有规定中存在着“近似”、“类似”等“模糊区”,致使司法实践中难以形成客观统一的认定标准。第二部分“商标近似认定的指导原则——混淆可能性原则”,从理论层面探讨混淆可能性原则在商标近似认定中的地位、混淆可能性原则本身的概念与内容演变以及混淆可能性原则与商标近似之间的关系三大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商标法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意见,即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这种混淆既包括对商品来源或出处的混淆,也包括认为该标识与已注册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合作关系等其他关系;……”。第三部分“商标近似认定之前提理论”。要对商标之间是否构成近似进行判断,不能离开对商标构成要素的分析;同时,基于商标识别性的最基本功能,还应当考虑到该商标与其他商标的区别程度(也即该商标的显著性)对判断商标之间是否近似的影响。因此,本部分从商标构成要素和商标显著性两个方面研究其对商标近似认定的影响,进而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改进对商标近似的判定提出了方法性建议。第四部分“混淆可能性原则指导下的商标近似之认定”。在对比中外不同规定的基础上,从商标近似的认定原则、具体方法等方面一一进行分析,并提出对我国现行规定的改进意见。继而在此基础上,对几种具体情形下的商标近似运用上述原则、方法加以判定。第五部分“商标近似认定不可脱离的背景——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作为商标的载体会对商标近似的判定产生影响,故而将其纳入商标近似判定过程中。本部分具体分析了商品或者服务相同、商品之间类似、服务之间类似以及商品与服务之间类似的判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