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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结合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现有的相关的法律规定,在面对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缺失和现实的迫切需求的双重诉求下,本文通过江苏省在2013年首次提起的环境方面的民事公益诉讼为切入点,探讨了我国目前既有的主体困境和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产生的有关几点疑问。在面对既有问题的前提下,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其他法系的研究,判断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当前的各国通用的做法,是一种主流观点。为此,结合我国实际和其他部门法的立法、司法、执法的实践经验来看,首先从理论层面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做出了肯定性的评价;其次从实践层面将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消费者协会、环保组织及行政机关等有关主体的优势、劣势问题进行比较;最后潘判断出检察机关在我国提起公益诉讼是具有理论基础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的。鉴于本文研究的民事诉讼法方向,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由于我国目前相关制度的滞后性,所以案例代表的仅仅是实践经验的积累,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撑。考虑到检察机关主体的特殊性,在探索建立有关制度的同时,一定要明确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问题,从立法和理论上应当对于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予以确定,否则检察机关无法可依、法院不敢受理。另外,应当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明确的建立一套相应的规则,从程序上应当是普通程序,甚至根据案情的重大程度适当增加审判员的人数。本文还通过我国的其他部门法在多种不同种类案件的设置时所规定的相应的特殊的规则,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从诉前、诉中到诉后所要遵循的相应的原则和实际操作都进行了考虑和论证并且提出有关建议。本文在此还对检察机关在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对于其他主体的支持起诉制度和督促制度等方面都作了详尽的阐述;根据民事公益诉讼类案件的特殊性质,考虑到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之间的有关程序的转化问题。通过上述的论证,从理论层面和制度构建层面,本人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都作出了阐述和论证,结合各省、市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一问题的司法实践中累积出的经验,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探讨出切实可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