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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七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在实际的运行当中,这种关系却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居委会成了行政性组织。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速,企业剥离的社会职能和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大部分要由城市社区来承接,社区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原有的行政化的居委会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我国居委会开始向社区居委会转制,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也被确立下来。本文以朝阳区居委会的发展历史,具体介绍了我国社区居民自治的历史和现状,以党的相关政策和我国宪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律条款为依据,论述了我国社区居民自治建设的成就和存在的不足,给出了自己的对策建议。我国已经建立了社区居民自治的框架。党的领导是我国社区居民自治的核心;社区居委会建设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关键;社区居民自治的重点是服务居民。我国社区建设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体现在:首先,与政府的关系没有理顺,阻碍了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其次,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方式还没有从传统的党建模式中彻底转变过来,不能适应当前我国社区居民自治的发展,必须进行党的领导方式创新。最后,社区居民与驻社区单位对社区缺乏认同感、归属感,社区自治建设参与度低。在具体措施上,本文从政府、社区和党三个方面作了论述,在社区自身方面,主要是完善自治组织建设和具体运行机制。在政府方面主要是转变政府职能,把一些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权还给社区,提高居民参与度。在党的方面,要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起政府与社区之间的桥梁,协助居民依法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