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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风险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1998年,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一号提案《关于加快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掀起了我国风险投资的热潮,此时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采用的是公司制。直到2007年,随着新的《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有限合伙制才成为了风险投资机构的合法组织形式,这对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虽然有限合伙制已是欧美风险投资机构的主流形式,但事实上,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国还备受争议,其争论的焦点主要是有限合伙制是否效率更高。本文首先对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合同理论关于风险投资行为以及企业内部控制权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和梳理,同时也考察了不同类型风险投资企业产权结构对绩效影响的相关文献。本文发现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在内部结构和外部组织形式存在着较大差异,出资灵活便捷、税收负担较轻、退出机制便利、管理成本较低是有限合伙制成为当前风险投资企业组织结构的主流形式的主要原因。但是,我国风险投资企业在发展中也存在法律制度滞后、服务机构滞后、道德风险高等问题,这影响着我国风险投资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基于内部控制权视角将普通合伙人(GP)的人力资产决策事后不可缔约,GP私人收益不可转移,一般合伙人(LP)可以变相转移合伙企业利润这三个行为要素引入到内部控制权配置分析的范围,得到一个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内部控制权与风险收益索取权的权衡模型,以此来解释风险投资企业的边界。同时通过对不同内部控制权配置下(GP控制,LP控制,状态依存控制)事后决策效率的比较,得出状态依存控制是有限合伙制风投资企业的最优组织形式。最后通过对我国不同类型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绩效进行检验,找出影响我国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绩效的主要原因,并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为我国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提出政策建议。